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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甄别作为刑事庭审调查的补救性措施,应当参照庭审财产调查程序执行。由于另行甄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被告人、提出实体权利主张的案外人、被害人应当积极主动与审判机关沟通,了解另行甄别程序,并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另行起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一项争议当人民法院对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能对此再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对同一诉因提起的诉讼拒绝受理,以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国家和个人的资源。
中新网4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今日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 ...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受害方当事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理由:1、本案民事诉讼被告李甲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刑事被告人李乙驾驶而将民事诉讼原告陈某之妻梁某撞死,李甲对李乙撞死梁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这一 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