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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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