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清朝有着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凡词讼须自下而上陈告,先经州县衙门审断,不服,再向上司衙门(府、道、司、院)逐级上控,如越级控诉,即为越诉。京控是放在《大清会典·刑律》诉讼门中的“越诉”项里的,哪怕告实,也须罚“笞五十”。叩阍则不属于越诉,属直诉,与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冲突仪仗”问罪,判“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屁股挨打,外加流刑,受罪实在也不小。
《大清律例》规定:“其有隐漏、装饰,按其干犯,别其轻重,轻则记过,重则题参。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废时失业,牵连无辜小民,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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