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纠正和防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中,应注意 ...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