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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5年2月8日该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53,04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罚没款合计5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