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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